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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告知函

2026年2月11日

尊敬的获证组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6年1月14日正式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是EMS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也是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获证组织及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并符合《规则》的要求,现将相关的重点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阶段

1. 认证申请条件(《规则》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E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E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 原E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E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认证申请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规则》5.1.3)

认证申请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中特别需要注意以下资料的提交:

(1) 与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以及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

(2) EMS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3) 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二、认证合同签署、费用支付及相关责任(《规则》5.3)

明确了认证费用的支付要求以及认证委托人

1. 合同签署和费用支付(《规则》5.3.1)

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注:即申请认证的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2. 认证委托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则》5.3.3、5.3.4)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EMS及认证申请条件的变更情况,并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撒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三、审核安排要求(《规则》5.4.1.4,5.4.5.2,5.5.1,5.6.1, 5.7.2,5.8.2,5.9.2)

1. 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规则》5.5.1)

2. 现场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生产或服务正常运行时进行。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是指产品或服务实现过程的主要环节正常进行,包括重要环境因素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如动力供应、后勤、污染治理等)。(《规则》5.4.5.2、释义5.4.5)

3. 初审审核: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规则》5.6.1)

4. 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重要环境因素及所涉及的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重要环境因素及所涉及的所有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规则》5.4.1.4、5.4.1释义、5.7.2)

5. 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认证机构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规则》5.8.2)

6.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为调查投诉、突发环境事件,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规则》5.9.2)

四、审核时间 (《规则》5.4.2、附录B)

1.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2. 认证委托人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减少审核时间:

(1)一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一年内受到过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

(3)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GB18218。(《规则》5.4.2.3)

3. 《规则》附录B《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有效人数与审核时间的对照表。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

4.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认可机构未明确审核时间要求的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不能与其实施结合审核,也不能通过结合审核的方式减少审核时间。(《规则》5.4.2 释义1)

五、审核实施过程(《规则》5.5)

1. 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规则》5.5.3)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E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2. 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规则》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E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E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3. 合规性(《规则》5.6释义)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认证委托人的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审查其是否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开发区、景区,是否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其所管辖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释义5.6)

4. 审核终止情况(《规则》5.5.5、5.5.5释义4、5.6.2.4)

(1)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是指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如认证委托人的组织机构、场所、活动、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等)与本规则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一致,导致审核组无法按原来的策划开展审核活动。

(4) 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5)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六、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规则》6.2.1、6.2.3)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本规则实施后(2026年3月1日起),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也不得超过3年。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EMS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年。

2. 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规则》附录C)

认证证书编号由认证机构代码、发证年份号、EMS简写、顺序号、认证周期、认可机构代码和子证书号构成。

七、获证后保持(《规则》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E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E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EMS及“认证申请条件”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八、认证记录保存(《规则》10.5)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九、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规则》7.2、7.3、7.4)

1. 认证证书的暂停(《规则》7.2)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 E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E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 不满足E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 受到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 持有的与E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 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11) 发生与环境相关重大舆情的;

(12) 主动请求暂停的;

(13) 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 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2. 认证证书的撤销(《规则》7.3)

规则明确了撤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明确了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 获证组织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

(5)E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3. 认证证书的注销(《规则》7.4)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十、注意事项

1. 审慎选择机构:务必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认证机构,避免机构资质被撤销导致证书失效。

2. 维护证书有效:按时接受监督审核,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后需满1年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3. 动态自查合规:每月核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状态,营业执照、资质文件变更需书面告知本中心。

4. 预留管理者时间:最高管理者必须熟悉体系核心内容,提前安排审核时间,如需授权,请提前提交书面说明。

5. 确保现场运行:审核期间保持生产/服务正常运行,如需调整审核时间,请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与审核组长协商。

6. 严守整改时限:在时限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

7. 直接支付费用:认证费用请直接支付至中诚认证中心账户,严禁第三方代付,否则可能影响认证有效性。

8. 建议内训:请组织管理层和体系相关人员学习新版规则原文及释义,充分理解合规要求。

十一、联系方式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中诚认证客户服务部:

电话:020-89232079;

邮箱:qtctc@vip.126.com。

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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